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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友病纳入太原市门诊大额疾病范畴 大病医保最高可支付32万元
太原市出台医保新政 明年起增加18种门诊大额疾病
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活动性结核、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分裂症、慢性白血病、癫痫病、帕金森氏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肾功能不全、股骨头坏死、肝硬化、强直性脊柱炎。
今年9月起9项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昨日,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明年1月起,省城将调整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并且将增加类风湿性关节炎等18种门诊大额疾病。参保人可选择任何一所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新生儿参保不缴费就享受
从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住院就医不受现行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可选择任何一所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结算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参保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取得太原市城镇户籍后,只进行参保登记,不缴费,本自然年度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医保最高可支付32万元
起付标准:从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住院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和800元、400元、200元。
支付比例:从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分别为82%、86%、90%,退休人员分别为91%、93%、9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70%、85%。
最高支付限额:从2011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同时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提高到32万元;从2012年1月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同时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4万元。
用进口材料个人先自付20%
从2012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省外住院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为77%、退休人员为89%。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职工,可选择3所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异地备案后住院治疗,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太原市同等级医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规定结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省外住院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经批准异地备案后住院治疗,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太原市同等级医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规定结算。
从2012年1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使用进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2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都先自付15%,使用进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20%。
从2012年1月起,原规定的7种门诊大额疾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除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损伤)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60%。
达到缴费年限可享基本医保待遇
从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不足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含灵活就业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如本人自愿,在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可同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转退休手续。
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停止缴费并办理了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手续。缴费年限不达规定的,要按规定一次性补足。逾期不办理的,可视作自动脱保,但原个人账户基金仍可继续使用。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的职工,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办理参保手续,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足额补缴费用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应按首次参保人员对待。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达规定的,需按照办理补缴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足额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休职工,由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导致退休待遇暂时不能计算发放,在此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应先由参保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待退休养老金待遇补发后再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给予报销。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以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折算,每满一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三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来源:生活晨报 作者: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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