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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学生9月1日起纳入城镇医保 血友病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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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09: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市大学生9月1日起纳入城镇医保 血友病可报销

  “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昨日公布。根据《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将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根据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将实行个人缴费,标准是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
  此外,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设置过渡期,从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通知实施前已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在校大学生,其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至过渡期结束。
  过渡期内入学的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医疗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具体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保障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 (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大学生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2011年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 50%,个人自负50%。

  就医和结算
  ●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定点医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院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大学生经院校转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院校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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