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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血友病门诊慢性病申办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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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21: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原市血友病门诊慢性病申办及报销
  申办程序
  1.参保居民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携带申请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10月到选择的首诊医院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认定医院必须是居民次年选择的首诊医院),初审合格后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或《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鉴定表》。
  2.首诊医院将初审合格门诊慢性病患者名单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12月5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
  3.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门诊慢性病患者信息将在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公示栏、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网站及首诊医院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于次年1月享受待遇。
  4.对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
  5.门诊慢性病患者持《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到首诊医院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享受相关待遇。
  6.门诊慢性病一年认定一次
  四、治疗原则及医疗管理
  1.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时,使用的药品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且是治疗该种门诊慢性疾病所必须的。
  2.确定为门诊慢性病患者只能在选择的首诊医院进行治疗,一年之内不能变更。但对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患者须经首诊医院同意可以到相关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回首诊医院进行费用结算。
  3.已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每年年底前到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审。
  五、结算方式
  1.经认定符合前16种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可持首诊医院医师开具处方购药,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20%(乙类项目不再扣自付部分),其余部分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与首诊医院定额结算。
  2.门诊慢性病患者死亡的季度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从死亡的下季度开始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3.当月有住院记录的门诊慢性病患者不能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4.门诊慢性病患者须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第四季度所需药品及治疗费用结算完毕。
  5.门诊慢性病统筹最高支付将根据基金结余情况进行调整。
  6.慢性白血病和血友病的患者,报销方式为每季度治疗结束后携《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鉴定表》及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到首诊医院报销,报销时每年承担一次起付线,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40%(乙类项目不再扣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
  7.血友病患者费用支付范围
  (1)用药:
  凝血因子Ⅷ或冷沉淀(血友病甲);凝血酶原复合物(血友病乙)
  (2)检查:凝血系列
  六、监督管理
  1.认定医院医保科要严格把关,同时为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如发现伪造、编写假诊断证明材料的,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将取消该认定医院资格。
  2.鉴定专家要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秉公办事,发现有擅自更改医保待遇和放宽审批支付标准的,取消其鉴定专家资格,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3.工作人员在办理门诊慢性病事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认定医院应单独开具门诊慢性病的购药处方和收据并妥善保存备查。
  附:
  1.《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
  2.《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鉴定表》
  来源:山西血友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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