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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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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8: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苏民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1-04

  各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困难居民的对象范围。参保困难居民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从2008年起,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城市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分未成年人数和成年人数)、困难人群补助标准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报送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
  二、切实做好困难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目前,全省各地已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人群倾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困难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合理地制定对困难居民的具体补助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补助资金,确保困难居民全部参保。
  三、进一步加快工作步伐。各地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简化操作程序,改进结算模式,提高救助效率,注重完善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二○○八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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