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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血友病列为门诊慢性大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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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3: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泰安9月25日讯(记者 王伟强)25日,记者从泰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工作,自10月1日起,泰安市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将调整为每人每年220元、120元、5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50元。
  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120元、50元。其中,未成年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成年以上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政府补助为每人每年2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2万元。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4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仅执行最高级别医院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门诊慢性大病病种暂定以下17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精神病、结核病、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中,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为甲类病种;其他12种门诊慢性大病为乙类病种;甲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乙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25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大病的最高限额为3000元。
  据悉,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也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5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由8万元调整为12万元,门诊大病与住院合并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参保大学生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100元、300元、500元调整为200元、400元、600元;参保大学生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由70%、70%、60%调整为80%、75%、65%。对参保大学生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结核病、血友病等7种门诊大病需门诊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分别由70%、70%、55%调整为80%、75%、65%。同时,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普通门诊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40元。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作者:王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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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6: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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