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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生儿参加常州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常人社发(2011)1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提高参保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调整新生儿参加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9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未成年居民”医保待遇。已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的3个月跨两个年度的,医保年度、“两次补偿”待遇按一个年度合并计算。
二、新生儿出生已满3个月但不满1周岁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未成年居民”医保待遇。
三、已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等医保凭证就医的,可享受相关医保待遇。未领取到《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等医保凭证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
四、过去我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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