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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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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0: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文号:常医改办[200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根据《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完善如下:
  一、对有关退休人员取消单位按比例支付费用的规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养老金发放、人事档案等已经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中的“医疗费用5%个人自付,15%由参保人员单位支付,80%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调整为医疗费用5%个人自付,95%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80%,用人单位支付10%,个人自付10%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90%,个人自付10%。上述原由单位支付的费用改由本人凭发票、医保病历卡、IC卡等有关审核材料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
  二、肝脏等器官移植抗排斥门诊药费纳入统筹基金结算
  肝脏等器官移植抗排斥门诊药费与肾移植抗排斥门诊药费一样按住院结算办法执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按规定承担住院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之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抗排斥门诊药费纳入统筹基金结算,由本人凭发票、医保病历卡和IC卡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
  三、急诊抢救费用纳入统筹基金结算
  急诊危重病人经抢救后转入住院或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急诊抢救费用一并纳入住院结算。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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