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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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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0: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苏人社(L)[2009]107号  发布日期:2009-11-19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已经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根据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社保合作专题工作计划的安排,对长三角地区的江苏、浙江和安徽省(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直接关系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一问题的顺畅解决有助于加快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促进长三角地区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体现社会公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转移接续办法,维护跨地区就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应是在转出地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跨地区就业,医疗保险关系需随同转移,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以后再逐步扩大到灵活就业及其他人员。
  三、职工因跨地区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需随同转移时,参保人员应首先在转出地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出具在当地的参保证明。转入地接收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转入登记手续。
  四、参保人员在长三角地区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以承认,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转入地有关等待期的规定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个人账户应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个人转移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接续办法。要开设专门的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窗口,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等业务。各地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七、具体操作办法依据此意见另行制定。
  八、今后国家如出台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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