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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办流程,确保门诊大病政策高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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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9: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2010年7月1日起,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常人社〔2010〕44号)正式施行。此次门诊大病涉及的病种及具体支付项目有: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药费。待遇标准主要是对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800元/年的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办法支付。此次政策调整涉及的病种多,医保支付比例高,参保人员受益面广,进一步降低了参保人员的负担,预计将惠及全市近万名参保人。
  作为门诊大病政策实施的具体经办部门,常州市医保中心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优化经办流程,以保证参保人员能及时、方便的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
  1、简化流程,可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办理手续。
  对于新确诊大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确诊后,可就近直接在医院的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免去参保人员在医保中心和医院之间来回奔波,大大减少了参保人员的不便,也使得办事流程更加合理化、人性化。
  2、合理衔接,对已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人员无需重新办理手续。
  医保中心直接将新政实施前已经享受职工医保相关大病待遇的人员如尿毒症的血透、腹透的患者和器官移植抗排斥药治疗的患者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这部分人员在7月1日后即可按新政策的待遇享受。如无变更就诊医院等情况将不需要重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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