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盐城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省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按照“制度框架统一、基金适度调剂、责任分级承担”的原则,提高统筹层次,规范经办管理,增强基金支付和风险防范能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服务。
二、主要目标
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逐步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一)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医疗和生育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个人和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基金划入门诊与住院使用的比例。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办法。
(二)统一待遇标准。全市执行统一的医疗、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统一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等待遇范围和标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三)统一经办管理。全市执行统一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规范,参保人员在市定点的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实行直接结算。
(四)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生育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生育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标准和违规处罚办法。统一定点医疗、生育服务协议文本、服务协议管理标准、费用结算模式。统一定点机构分级管理评价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全市经办机构服务监管机制。
(五)统一信息系统。整合全市现有的医疗、生育保险信息资源,借助“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和“金保工程”的实施,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内容,做到系统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全市范围内医疗、生育保险“一卡通”,切实缓解异地就医结算不便的矛盾,有效提升就医结算管理与服务能力。
三、基金管理
(一)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当地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和人社部门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
(二)建立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市直和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年初应将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列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年解缴,实行市级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市直和各县(市、区)、市开发区于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实际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为基数,分别按2%和8%一次性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并解缴至市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财政专户,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上年度平均1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水平,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上年度平均2个月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用于弥补市直和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实施步骤
按照先市区后全市的步骤,市区(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从2011年实施,全市从2012年实施。
五、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高度,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积极推进。各地要按照市级统筹“五个统一”的要求,建立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和信息系统配置、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台帐,及时解缴市级统筹调剂金,确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全市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核拨医疗、生育保险调剂基金,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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