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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度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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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6: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2012年度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城乡医保〔2012〕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发[2004]121号)和《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2011]127号、武财社〔2011〕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并印发了《2012年度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2012年度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证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优质、高效运行,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时间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参加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户口在本区的所有农村居民和非农村居民均参加本保险。企事业单位中非本区户籍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区户口职工一样参加本保险。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武进校区和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武进校区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可以参加本保险。
  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退役士兵、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本保险。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医保(包括区外)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三、投保登记程序
  各镇、街道按照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定的参保基数进行宣传,印发宣传资料入户。村委和社区按照自愿和整户参保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筹集参保金、出具收费收据并核对、登记名册;企业职工参加本保险由企业筹集参保金后造参保人员花名册。所筹集资金全部归口上缴镇财政分局(所),由各镇组织人员及时进行名单的录入核对。
  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五保户免交参保金个人部分,所需资金由区、镇财政负责,名单核对工作由镇民政办和各镇城乡居民医保专管员负责。特困职工名单由区业务管理中心下发各单位,当年度缴纳个人参保金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前述两所高校在校大学生、新生儿及退役士兵等投保登记办理按相应文件要求执行。

  四、就医管理
  1、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武进红房子医院和武进妇婴医院均为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就诊医院,包括所属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2、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本部)、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常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和平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市外转院必须为三级医院本部,合资、合作科室、分院不在定点医院范围。
  3、参保人要求在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到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接受资格核准和如实告知。因急诊直接在常州市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凭急诊证明在三日内到所在镇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补办登记和告知手续。
  4、参保人员因工作、出差、探亲、休假等期间异地发病时,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如病情不能转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住院七日内,由参保人员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所在镇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补办登记和告知手续。

  五、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
  (1)普通疾病住院:
  参保人员(学生除外)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并按照以下规定补偿:
  起付标准300元(含)以下不予补偿;
  镇级医院:300元以上补偿由70%提高到72%;
  区级医院:300元以上不再分段,统一为补偿55%;
  区外医院:300元以上不再分段,统一为补偿35%。
  区内双向转诊:300元以上补偿由60%提高到65%。
  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150000元。
  住院总费用在500元以上的,补偿费用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
  参保学生(包括幼儿园)在镇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区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规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00元以下                           不予补偿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补偿50%
  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补偿6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补偿7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补偿80%
  30000元以上部分                     补偿90%
  参保学生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150000元。
  除前述两所高校的参保学生,其他参保学生的住院补偿结算工作由中国人寿武进支公司负责。
  (2)重大疾病保障
  符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参保儿童,在区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办理了转院手续后,通过医院绿色通道前往就医。儿童先心病救治,补偿比例为定额费用的70%,医疗救助对象再予补偿定额费用的20%;儿童白血病治疗(抗生素、血制品除外)补偿比例为定额费用的80%,医疗救助对象再予补偿定额费用的20%。抗生素、血制品治疗费用实行支付总额控制,在12万的总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治疗费用的50%进行补偿,医疗救助对象再予救助实际治疗费用的20%,超出12万总额范围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符合乳腺癌、宫颈癌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参合患者,相应疾病手术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收付费;如需要实施放化疗,放疗、化疗费按照每个疗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但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每疗程最高结算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对救治对象的补偿比例为定额或限额费用标准的70%;对符合我区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再予救助补偿,补偿比例为定额或限额费用标准的20%。
  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不受我区城乡居民医保最高补偿封顶线的限制。
  (3)住院分娩补助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补助。病人出院后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医保卡、住院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计生部门出具的《二胎生育证》在各补偿结算点申请补助,自然分娩500元/人,剖宫产800元/人。如果孕产妇已享受生育保险补助的,不得再重复享受本补助。
  2、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区外职工除外)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即时结报,不出示参保卡就诊视作自动放弃门诊补偿。其门诊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报销15%,最高限额500元。
  (2)特殊门诊
  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的门诊费用,按照城镇医保范围确定可报销费用,半年累计视作一次住院。放疗费用根据规定核定可报销费用后按照区级医院住院比例报销;其他上述疾病费用按照镇级住院比例报销。
  尿毒症病人门诊血液透析实行慈善补助。每次门诊血透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在区内的武进人民医院、武进中医医院和武进第二人民医院透析治疗的,区慈善基金每人次补助60元。
  3、医疗救助和重点优抚对象二次补偿
  医疗救助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除按照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报销外,还享受二次补偿。
  医疗救助对象在区内住院二次补偿为起付线全额和按照规定确定的可报销金额减去已补偿金额后,补偿70%;门诊为选定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可报销金额减去已补偿金额后,补偿70%,二次门诊补偿封顶500元。
  重点优抚对象住院二次补偿为“孤老”补偿可报销金额的100%、“三属” 补偿可报销金额的70%、剩余人员补偿可报销金额的50%。二次补偿金额为以上计算结果减去住院已补偿城乡居民医保金的差值。
  4、双向转诊
  双向转诊补偿优惠政策仅限于武进区级医院下转镇级医院连续住院的病人,且必须在镇级医院康复治疗满三天以上的参保对象。在住院补偿时,凭转诊记录单上的转诊历史2张住院收据可合并补偿,补偿标准为300元起付线上报销65%。
  实施双转优惠政策的同时,要杜绝康复治疗阶段在镇卫生院挂床住院现象,各结算点专管员应做好下转病人的床边巡视,一旦发现空挂床现象,该病人取消补偿优惠,两次住院分开补偿。如果经区业务管理中心查实挂床的,每例按照该单位人均住院费用核定数进行扣款。

  六、不予补偿范围
  1、参保人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因违法犯罪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2、工伤、车祸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第三者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4、怀孕、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
  5、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营养费、救护车费、中药煎药费、点名手术费、交通费、出诊费等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6、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
  7、未执行本保险规定自行投医、自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8、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七、补偿程序
  在区内医院住院,病人入院时必须出示参保卡登记入院管理。住院费用需全额支付。住院期间,如需催缴住院费用,应按照区级住院总医疗费用的60%,镇级医院总医疗费用的40%进行催缴,不得随意以欠费为由停止治疗,应营造宽松的就医环境。出院结账后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医保卡、门(急)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原始发票直接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处填写《补偿申请书》进行当场结算。
  在区外就医,凭上述材料和事先办理的转院证明或急诊证明到户口所在镇卫生院结算点申请补偿,一般情况下,医保专管员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付医疗费用补偿金。对金额较小且无特殊情况的,实行当场补偿。经医保专管员和业务管理中心审核有疑问,暂时不能确定补偿金额的,亦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外伤病人住院,需填写外伤病人申请单,经医院调查核实,符合补偿条件后进入医保程序结算,出院后凭以上单据到所属镇卫生院结算处申请补偿,在公示7天后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结算,各结算点对外伤病人补偿必须进行公示,对未按照外伤病人公示流程的赔付,一旦发现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合作医疗专管员审核补偿申请材料时,要注意医疗发票上是否有统筹支付金额,明确有城镇医保支付的,该份材料不得再进行城乡居民医保结报。同时,记录该参保人的基本信息,上报区业务管理中心,冻结其当年度的结报,并在年底投保工作时,将名单提供给村委,不得再重复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保。

  八、补偿公示
  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对补偿情况需定期公示。区业务管理中心实行每月网络公示。各镇补偿点每季度进行一次公示,需将本镇所有补偿信息按村打印后张贴于各村显要位置,接受群众监督。
  九、专管员职责
  1、负责本镇人员名单的投保登记和核对;
  2、接受参保人员政策咨询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的费用补偿申请,每月及时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核算;
  4、对外伤病人进行公示和调查核实;
  5、对住院病人进行床边巡视,核对身份、杜绝空挂床;
  6、统计相关数据并及时上报,按时进行补偿信息的公示;
  7、协助做好医保数据库的升级更新;
  8、按时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
  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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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16: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度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发[2004]121号)和《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2011]127号、武财社〔2011〕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于2012年1月4日制定并印发了《2012年度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用于规范2012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证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优质、高效运行。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我区城乡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户口在本区的所有农村居民和非农村居民均参加本保险。企事业单位中非本区户籍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区户口职工一样参加本保险。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武进校区和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武进校区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可以参加本保险。
  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退役士兵、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本保险。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医保(包括区外)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二、如何参加武进区城乡居民医保?什么时候可以办理?
  2011年年底集中办理2012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投保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村(居)委缴纳参保金个人部分,登记在册。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五保户免交参保金个人部分,所需资金由区、镇财政负责。2012年度个人缴费为80元/人。
  武进两所高校在校大学生由学校另行在规定时间收缴保费,集中登记办理。
  三、在哪些医院看病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
  1、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武进红房子医院和武进妇婴医院均为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就诊医院,包括所属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内可享受门诊及住院即时即报待遇。
  2、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本部)、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常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和平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市外转院必须为三级医院本部,合资、合作科室、分院不在定点医院范围。参保人要求在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到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接受资格核准和如实告知。因急诊直接在常州市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凭急诊证明在三日内到所在镇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补办登记和告知手续。参保人可以享受住院补偿保障。当然了,参保人员因工作、出差、探亲、休假等期间异地发病时,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如病情不能转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住院七日内,由参保人员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所在镇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补办登记和告知手续。参保人可以享受住院补偿保障。
  四、家里的老人,参加了武进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方面的补偿待遇?
  武进区的老年人,参加武进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的医保待遇有住院和门诊补偿,符合重点优抚或医疗救助对象的实行二次补偿,以及双向转诊补偿优惠。
  五、有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武进城乡居民医保?
  以下几种情况明确不予补偿:
  1、参保人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因违法犯罪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2、工伤、车祸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第三者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4、怀孕、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
  5、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营养费、救护车费、中药煎药费、点名手术费、交通费、出诊费等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6、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
  7、未执行本保险规定自行投医、自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8、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六、住院及申请补偿时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吗?
  在区内医院住院,参保人入院时必须出示参保卡登记入院管理。住院费用需全额支付。出院结账后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医保卡、门(急)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原始发票直接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处填写《补偿申请书》进行当场结算。
  在区外就医,参保人凭上述材料和事先办理的转院证明或急诊证明到户口所在镇卫生院结算点申请补偿,一般情况下,医保专管员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付医疗费用补偿金。对金额较小且无特殊情况的,实行当场补偿。经医保专管员和业务管理中心审核有疑问,暂时不能确定补偿金额的,亦会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外伤病人住院,需填写外伤病人申请单,经医院调查核实,符合补偿条件后进入医保程序结算,出院后凭以上单据到所属镇卫生院结算处申请补偿,在公示7天后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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