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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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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2: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照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8月1日起执行
  大众网日照7月25日讯 (记者 侯健)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意见》,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据悉,意见自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意见中提到,日照市2012年医疗保险参保率的工作目标要达到97%以上。为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户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一体化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在今年年底前,凡有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要无条件依法登记参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意见中指出,日照市要将城镇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自2012年9月1日起,市、区县政府驻地区域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镇区内的学校、托幼机构的中小学生、儿童,属城镇人口或者父母已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农村人口的中小学生、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参合后开始享受待遇。
  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2012年,日照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居民所在村(居)集体经济可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未按规定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先行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享受财政及集体资金补助;对参加多项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和社会保险待遇。

  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意见中还提到,日照市将提高在职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以内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为90%。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支付比例和范围,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
  除此之外,还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至12万元部分支付60%,1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支付7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另外,日照市扩大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调整为: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型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强直性脊柱炎的药物治疗等11类病种。

  调整年内出生婴儿医疗保障待遇
  意见中还提到,对于城镇新生婴儿,出生后6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大众网 作者: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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