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常州市武进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武政发[2008]213号)及《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常劳社医[2008]17号)和《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0]4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调整如下: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二、原结算办法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发生的参保人员次均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结算控制指标的超支部分按分段累进的办法进行分担(超结算控制指标不满5%的部分,按基金应结付率的50%结付;超结算控制指标5%以上、10%以内的部分,按基金应结付率的30%结付;超结算控制指标10%以上的部分,不予结付)。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发生的参保人员次均住院医疗费用未达结算控制指标的,节余部分按基金应结付率的30%给予奖励。”今后将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调整,结算控制指标超定额超标准部分补偿逐年降低,直至取消。
三、对年度考核得分不满85分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再执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节余奖励。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武进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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