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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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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0: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救助基金补偿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分别由参保人员个人和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承担,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2%、其他人员个人承担5%,余额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二、调整市外转院转诊办法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经本市、区相关机构确认符合市外转院转诊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市外转院转诊手续发生的市外就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区内就医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未经本市、区相关机构确认直接发生的市外就诊医疗费用(限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照区内就医支付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三、进一步明确医保保险年度期间
  职工医保所涉及的保险年度期间,除有特别规定外,按自然年度计算。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中参保的,保险年度期间自保险生效日起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止;参保人员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入院时所在保险年度结算。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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