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生儿、退役士兵等参加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武人社〔2011〕91号
各财政分局(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逐步提高我区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新生儿、退役士兵等参加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6月1日起出生的新生婴儿(按照〈武政办发[2000]115号〉文件规定参加武进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独生子女医疗保险的除外),出生3个月内可以凭新生儿户口簿参加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由其法定监护人到户口所在镇(街道)财政分局(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凭缴费单据到所在镇(街道)卫生院(医院)城乡居民医保专管员处申请开通医保,并发放参保卡。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卡发放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即时即报待遇。
二、从2011年6月1日起,在城乡居民医保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退役的士兵,凭户口簿及退役有效凭证;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农村居民因就学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镇(街道)财政分局(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凭缴费单据到所在镇(街道)卫生院(医院)城乡居民医保专管员处申请开通医保,并发放参保卡。医保待遇自发放参保卡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三、在本年度新参保的新生婴儿、退役士兵及其他人员缴费与正常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相同,2011年度为每人80元。
四、参加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当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免费发给城乡居民医保卡。参加人凭城乡居民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就医,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
20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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