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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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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0: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文号:常人社发【2012】42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下统称“医保”)制度,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我市医保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在对市本级现行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调整部分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1。
  二、根据《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0)479号)要求,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市本级医保支付范围,具体新增内容见附件2。
  附件2中第1-10项、15-18项医疗康复项目需在我市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其中,第15项康复项目仅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第11-14项康复项目,需在具备耳鼻喉诊疗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开展。拟开展医保医疗康复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须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到市医保中心事先备案。
  对超过医保规定支付时限(第3项除外)的参保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并认为确有必要,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医保支付时限,延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开展医保医疗康复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按规定对参保患者进行检查、治疗和评估,符合康复治疗频次、时限、限定范围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并按照我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要求,做好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2年3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1、 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设定.doc (335 KB, 下载次数: 2)
  2、 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部分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设定.doc (53 KB, 下载次数: 2)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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