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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文号:常政发〔2011〕2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缩小保障水平差距,统一保障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一制度框架、统一服务平台、基金互相调剂、责任分级承担”的原则,在建立基金市级预算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的基础上,逐步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服务流程和信息网络体系,提高统筹层次,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主要目标
(一)统一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1.统一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统一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3.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保参保人员及时接续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4.统一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全市实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帐户、统筹待遇,其中统筹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大病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等。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1.实行医疗保险基金市级预算。全市统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和支出预算,明确市及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的责任。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预算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收支平衡和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的原则,综合考虑预算执行情况、各预算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编制。
2.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每年按各预算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各预算单位专户暂存,由市统筹用于适当弥补各预算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统一医保管理服务体系
1.统一整合医疗保险服务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市逐步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加快实现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的互认。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退出、考核、监管以及诚信创建等工作。
2.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整合现有医保信息资源,建立统一高效、互通互联的市级医保网络信息平台,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内容,做到系统互通、资源共享,依托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逐步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有效提升就医结算管理与服务能力。
三、实施步骤
按照先市区后全市、先联网结算后统一保障的步骤,逐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四、组织领导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和难点来抓,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部署下,立足各自职能,积极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协调指导,妥善处理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做好市级统筹政策与现行制度的平稳衔接,加快推进全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调剂金的监管,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明确各级财政投入的相关责任。
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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