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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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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5: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九江市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
  昨日,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从11月1日起,《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肾功能衰竭等15种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

  15种特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2.5万
  根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关于完善九江市医疗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九劳社医〔2009〕18号)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并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确认为符合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的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
  这15种特殊病种在参保年度内门诊费用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最高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可统筹支付2.5万,最低为重症肌无力症,限额2000元。15种特殊慢性分别是:恶性肿瘤限额10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4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5000元;帕金森氏综合症限额30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后抗排斥诊疗)限额25000元,血透费用按照市卫生、人保等部门印发的《九江市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卫医字〔2011〕35号)规定执行;精神病限额2000元;血友病限额6000元;高血压限额4000元;糖尿病限额5000元;慢性肝炎限额5000元;肺结核限额3000元;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已装支架的限额5000元,未装支架的限额30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限额3000元;系统性硬皮症限额3500元;重症肌无力限额2000元。

  患两种以上慢性病,第二、三种限额50%支付
  据介绍,慢性病鉴定工作仍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现有鉴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而报销标准,按照九劳社医〔2009〕18号文件规定,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诊疗、恶性肿瘤、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肺结核、血友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由统筹金支付的标准为80%,其他病种由统筹金支付70%。
  在市本级已被鉴定为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门诊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现有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山)已被鉴定为慢性病参保人员门诊诊疗定点医院,由县(市、区、山)自行确定,但必须选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诊疗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填写医疗保险慢性病专用处方并对用药情况进行记载,经科室主任签字确认,并由医院医保办审核后予以结算。慢性病用药量按现有规定执行。处方上开具的超范围用药或诊疗项目统筹金一律不予支付。
  此外,参保职工患两种以上慢性病并需同时诊治的,诊疗机构按病种开具处方,并由医保统筹金按病种支付费用,其中患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三种慢性病中两种及以上的,其第二、三种按病种限额的50%予以支付。

  来源:九江新闻网 记者: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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