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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血友病患者注意:鞍山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开始体检认证
通过认证后,明年起参保人在所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方能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可按相关政策进行报销。
昨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局获悉,今日起我市开展今年第二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体检认证工作,即日起18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受理参保人员体检报名登记。通过本次体检认证后,2012年1月起参保人在所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方能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相关费用可按相关政策进行报销。已经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不需要再次报名及体检。第二次体检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25日。据介绍,上次我市共有4000多位参保居民通过认证。
据了解,各定点医院从即日起受理体检报名。参保人根据所患慢性病种类,选择慢性病所对应的一所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到该院医保科报名,按医院的安排参加体检。
参保人报名及体检时应携带以下材料:身份证、医疗保险IC卡、两年内相关疾病《住院病志》复印件、报名时填写的《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参保人提交的《住院病志》等材料不再返回,需备份留存)。通过本次体检认证后,2012年1月起参保人在该所定点医院就医,方能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据介绍,我市各医院成立以医保科为主的机构,负责门诊慢性病体检和认定的组织工作。各医院按照所承担的门诊慢性病种,每个病种成立相应的专家组,负责门诊慢性病的体检和认定工作,专家组由2-3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各医院根据各慢性病种的报名人数,及时安排体检时间。专家组按《门诊慢性病种认定标准》进行体检、认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在《门诊慢性病申请表》“专家组意见”一栏中填写认定依据,并将支持认定依据的相关资料附在《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后。各医院将及时完成体检认定工作,保证201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市民能享受到待遇。
各医院对体检、认定结果进行复核,符合《门诊慢性病种认定标准》者,加盖医院医保科或医务科章;同时将通过认定的参保人相关信息按慢性病种录入《门诊慢性病体检认定汇总表》。社会保险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医院的认定结果进行复核、抽检。
社会保险局复核通过的,由体检医院向患者本人发放《门诊慢性病卡》。从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门诊慢性病患者持医疗保险IC卡、《门诊慢性病卡》到所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结算。各慢性病种的认定时间为每半年一次,每年(12个月)复审一次。
凡符合门诊慢性病种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不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种患者实行定点就医。经认定符合门诊慢性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每年只允许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其间不得更改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的患者门诊一次开药量为两周。
中心医院
鞍钢总医院
市中医院
医大鞍山医院
双山医院
长大医院
第二医院
第三医院
第四医院
曙光医院
传染病医院
市血栓病专科医院
市老年病医院
铁东骨伤病医院
立山区医院
万良糖尿病医院
汤岗子医院
鞍钢千疗
注:各医院承担的门诊慢性病种各有不同,参保人可详询各医院医保科。
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出血或脑梗塞)
重症肌无力
再生障碍性贫血
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慢性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血友病
糖尿病合并症
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银屑病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白塞氏病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类风湿性关节炎
帕金森氏病和帕金森综合症
慢性肾功不全(非透析治疗)
脑垂体瘤泌乳素瘤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运动神经元病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1年内抗凝治疗
支架手术后1年内抗凝治疗
来源:千山晚报 作者: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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