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9〕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看病经济负担,根据《常州市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方案》(常发〔200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2010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2009年度的人均210元增加至2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60元提高到70元,镇级财政补贴由57.5元提高到77.5元,区级财政补贴由67.5元提高到87.5元,市级财政补贴为20元,职工单位缴费为每人75元(不含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按参保人员计算人均5元。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对象和五保户、三属军人(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个人免缴保险费,由镇、区两级财政补贴。
二、补偿标准
(一)门诊
参保人员(含学生)在区内定点医院和村卫生室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报销15%,最高限额500元。
(二)住院
1.参保人员(学生除外)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补偿:镇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补偿比例统一为70%;区级医院按下列标准的90%计算,转区外就医的按下列标准的60%计算。
300元以下 不予补偿
300元以上到4000元部份 补偿50%
4000元以上到10000元部份 补偿60%
10000元以上到30000元部份 补偿70%
30000元以上部份 补偿80%
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60000元。
住院总费用在500元以上的,补偿费用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
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等门诊费用,半年累计视作一次住院按比例补偿。
2.参保学生(包括幼儿园)在镇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区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规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00元以下 不予补偿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补偿50%
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补偿6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补偿7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补偿80%
30000元以上部分 补偿90%
参保学生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60000元。
三、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自然分娩500元/人,剖宫产800元/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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