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文号:常劳社医〔2008〕16号
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将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提高至30元/日,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参照执行。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局
常 州 市 卫生 局 常 州 市 物价 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