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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6日上午,宣州区开始新一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据了解,今年宣州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再作调整,最大亮点可以概括为“提标扩面”。
扩大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失地农民、企业职工家属、“城中村”的农村户籍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农垦系统、林场、渔场、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户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居民医保。
调整基金筹集标准。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1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69元,区财政补助23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中央财政再补助5元、区财政再补助5元;非从业城镇居民(普通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69元,区财政补助23元。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3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中央财政补助138元,省财政补助69元,区财政补助53元。
享受低保的“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筹资标准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138元,省财政补助69元,区财政补助83元。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民政局、区残联代缴。
提高待遇水平。参保人员住院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三、二、一级医院,基金分别按55%、65%、75%的比例支付;连续参保达二年及以上的住院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指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规定慢性疾病),由原来的23种调整至27种,增加了血友病、多囊卵巢综合症、重症肌无力、肾功能不全四种规定病种。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人体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
一般病种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兜底报销比例调整为45%,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兜底报销比例调整为65%。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基金报销比例为40%;一级医院一次门诊报销封顶额为30元,二级及以上医院为40元;一个结算年度门诊统筹报销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据了解,宣州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以来,已正常运行4个年度,4年中,已有3.4万余人次享受到了医保待遇,基金共支付医疗费用6700万元。政策的惠民,使参保居民逐年增多,全区参保人数达到12.3万多人,基本实现全覆盖。(徐云 本报记者 袁万兵)
来源:《宣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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