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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提高城镇医保待遇 统一血友病等门诊大额疾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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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2: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西省提高城镇医保待遇 统一血友病等门诊大额疾病病种

  本报太原7月19日讯 (首席记者 齐泽萍)为了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山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23万元,平均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23万元,比原来平均提高至少3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提高到6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万元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平均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7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上,比原来提高至少3万元。
  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及以下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5%、85%、90%,平均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3%提高到83%,比原来提高10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70%、85%,平均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比原来提高10个百分点。
  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与原来的支付标准相比,不但统一了全省支付标准,而且又提高了5个百分点。
  调整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及以下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同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原政策规定相比,调整待遇后的起付标准降低了7.6个百分点,仅为去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4%。同时,合理确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调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新增9项医疗康复项目包括因病致残的参保人员进行相对应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统一门诊大额疾病病种。将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活动性结核、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分裂症等重大疾病统一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将门诊大额疾病病种增加或统一至14种。各统筹地区还可结合本地门诊大额疾病病种情况,增加病种。
  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主要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将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将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购买家用医疗器械等费用以及为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由人均不低于12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比原来提高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省级财政补助46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不低于46元;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
  同时,文件还调整了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降至10%,将参保患者使用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降至5%,分别比原来降低了5个百分点。调整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水平,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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