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常政办发(2010)1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至18万元。
二、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保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元后,对超过200元至1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40%。
三、提高市外转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因市外转院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四、降低“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次。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