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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农民重大医疗保障病种扩至2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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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7 20: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临汾市制订出台了《临汾市新增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临汾市农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新增14个病种。至此,临汾市农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数量扩大至20种,参合农民的诊疗费用可报销七成。

据了解,临汾市在已经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6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新增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14类重大疾病。

根据新公布的新农合政策,此次重大疾病医药费用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不设起付线,不计入当年封顶线计算基数。限额内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和患者共同支付。其中,新农合基金按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70%补偿,患者个人按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30%付费。超过最高限额标准的医药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按每次实际发生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补偿70%,患者个人自付30%,累计不超过病种最高年限额付费标准。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口服格列卫或达希纳治疗,参与中华慈善总会开展的“格列卫/达希纳患者援助项目(GIPAP/TIPAP)共助计划”。新农合基金对每位患者每参合年度3个月用量的药品费用予以补偿,另外9个月的药品费用由患者向中华慈善总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领取。患者发生的其他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补偿方案进行补偿。耐多药肺结核门诊使用药品费用及门诊化验检查费用按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规定执行。

参合患者需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确定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参合患者应在本县(市、区)二级以上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如需转诊转院,需到本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临汾市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审批表》;住院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在出院时即时结报,患者只需付自付部分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另据了解,市级定点救治医院由临汾市卫生局确定。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的市级定点医院为临汾市第一人民医院、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乳腺癌、宫颈癌的市级定点医院为临汾市第一人民医院、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市妇幼保健院。Ⅰ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的市级定点医院为临汾市第一人民医院、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的市级定点医院为临汾市第三人民医院。重性精神疾病病的市级定点医院为临汾市荣军康复医院。县级定点救治医院由临汾各县(市、区)卫生局确定,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广大参合患者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列入重大疾病付费范围:一、重大疾病患者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因强化维持(血友病、白血病除外)等治疗再次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均不列入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按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二、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重大疾病患者同疾病诊断、同治疗方法限享受一次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三、重大疾病患者因自动出院、自行转院或因出现严重并发症等原因,中途退出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按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四、主要费用已由社会慈善组织救助项目(如“微笑工程”唇腭裂修复项目、艾滋病管理项目、耐多药肺结核管理治疗项目)予以减免的重大疾病患者,不执行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剩余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摘自临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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