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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12〕第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血友病门诊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患血友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经本市指定的社会保险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具体名单见附件)确诊并审核确认的,可按规定享受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病人在指定医院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定点医院(以下简称选定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病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指定医院为参保病人提供血友病治疗实行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并统一使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专用病历。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四、参保病人进行血友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病人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费用范围。
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进行血友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0号)。其中,属于乙类的药品,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
参保病人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参保病人进行血友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七、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3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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