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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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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21: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
  盐人社〔2012〕304号

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保障,不断减轻参保居民个人医疗负担,结合市区门诊统筹运行实际,现就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
  门诊统筹筹资标准由成年居民原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10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不变。
  二、调整门诊统筹补偿待遇
  1、设立门诊统筹补偿起付线。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每次门诊医疗2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居民,仍有个人医疗账户余额的,可用账户余额支付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以外需个人承担的部分。
  2、提高补偿比例和最高补偿限额。政策范围内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由原成年居民40%、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45%,统一提高到50%;最高补偿限额由原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7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
  三、明确“一般诊疗费”开支渠道
  参保居民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其中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列入门诊统筹基金开支,计入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费用年度包干总量。
  四、施行时间
  对此次调整的政策,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成年居民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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