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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府关于印发《枣阳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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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19: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枣阳市府关于印发《枣阳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7〕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枣阳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枣阳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缓解贫困群众就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
  第三条 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以下四类: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全体成员;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全体成员;
  (三)农村五保户,包括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
  (四)经市民政部门审批确认并发给《农村孤儿救助证》的农村孤儿。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贫困对象,患有以下八类重大疾病(以定点医院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准)时,具有申请医疗救助资格。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度精神病
  (五)严重烧(烫)伤
  (六)严重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肺源性心脏病)
  (七)急腹症(急性胆管炎、急性胰腺炎、肝脾破裂、急性胃肠穿孔、急性肠梗阻)
  (八)血液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贫困群众当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下同)超过500元时,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即对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最高限额为4000元。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巨大的重点特殊困难对象,在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后,可申请享受二次救助。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农村孤儿患重大疾病,未发生住院治疗费用,常年需要药物治疗或维持的,可给予1200元以下的定额救助,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的政策。
  第七条 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救助的同时,可按每人每年100元的门诊救助标准直接发放到各福利机构统筹使用。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巨大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突发性、抢救性的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须入院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边缘困难人群实行紧急救助。对经核实认定为贫困对象且无力负担治疗费用的人员,给予4000元以下的定额紧急救助。
  第九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已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
  (六)社会各界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七)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超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要鼓励和资助救助对象积极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孤儿,由民政部门提出名单,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其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直接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四章 定点医院优惠减免措施
  第十一条 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安定病院(精神病医院)为我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凡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户口簿,农村五保户供养凭证及农村孤儿救助证的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就诊和住院治疗时,享受以下优惠减免措施:
  1、免收挂号费;
  2、大型检查(单项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优惠20%;
  3、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
  4、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10%比例优惠后收取。
  第十二条 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定点医院按照个人负担费用的30%比率在最高限额(年度为4000元)以内垫付(患者个人出院结账时不予支付)。定点医院每个月将垫付资金汇总后报民政部门审核,然后由民政部门报财政部门拨款至定点医院。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专门设立服务窗口,配备专人,负责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审定药品,审核医疗费用,以及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向居住地社区低保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初审同意后,填写申请表,报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直接向镇(管理区)救助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经村委会审核,镇(管理区)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镇(管理区)在审核时,必须入户审查核实。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孤儿救助证》;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
  (四)定点医疗卫生单位审查证明;
  (五)医疗收费票据;
  (六)户口簿;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农村孤儿等特殊困难对象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可由社区和村委会代为申请,经街道(镇、开发区、管理区)审查后,直接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未住院治疗定额救助,可在救助年度结束后,按审批程序上报,由市民政部门审批汇总,财政部门一次性拨入其个人救助账户。
  第十六条 受理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调查核实、审批、发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接受医疗救助的对象,镇(管理区)、社区要在初审合格后,在公示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5日内无异议后上报。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住院治疗之前或治疗期间提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救助对象的申请,必须于当年提出,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镇(管理区)、社区必须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档。
  第六章 救助基金筹集和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l、按本市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的比例从市级低保资金预算中列支;
  2、本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3、上级补助资金;
  4、社会捐赠;
  5、从本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6、其它。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基金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管理。医疗救助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市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年度终了,若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研究协调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建章立制,完善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大病救助资金预算,并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时拨付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三)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提供设立大病医疗救助窗口的工作条件,公开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热忱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鼓励本地医疗机构开设慈善门诊、慈善药店,为困难群众提供优惠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
  (一)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二)从事医疗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款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三)医疗救助对象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的不予救助,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追究责任。
  (四)医疗救助工作必须坚持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枣阳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枣政发〔2005〕25号)自行废止。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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