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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4月1日起将调整医疗及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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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18: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州工业园区4月1日起将调整医疗及生育保险政策
  日前苏州工业园区出台了《关于调整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文件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园区将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多项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生育保障水平,加大对困难人群的保障力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有多项政策进行调整:一是继续增加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的门诊个人账户金额。70周岁以下者由950元提高到1000元,70周岁及以上者由115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400元提高到1450元。二是提高职工医保门诊补助支付限额。医保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补助支付限额分别由2500元、3000元提高到2800元、3300元。三是提高职工医保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结付限额。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门诊特定项目结付限额由58000元提高至60000元,结付比例不变。(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此规定执行。)四是拓展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功能。参保职工医疗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相关费用;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将部分金额一次性转入健身卡或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方面,调整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由700元提高到900元。
  医疗救助方面,调整对特困人员的实时救助标准,符合规定的特困人员在园区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后,门诊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的救助标准由80%提高到85%,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由80%提高到85%。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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