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门诊特定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人社〔2011〕62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血友病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佛劳社〔2007〕1108号)和《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佛劳社[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定病种规定如下:
一、从2012年2月1日起,新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门诊特定病种,限额标准为45000元/年(特定门诊当年实际限额=限额标准÷12×当年剩余月份)。
二、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丙肝-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治疗及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90%支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发表单位: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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