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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城镇职工个别病种门诊医疗费可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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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3: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延边州出台政策,对全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给予补助,补助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出台的《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办法》,是依据《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制定的。参保职工申请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须携带社会保障卡、辅助检查报告单、近期(二年内)有住院的需住院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由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填写《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就医申请表》,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门诊治疗审批单。首次审批的待遇享受期限至当年12月31日。第二年需要继续治疗的,需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据悉,门诊慢性病诊治病种定为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冠脉支架术后、慢性病毒性肝炎等5种。按照“分病种、月限额”的原则,实行每月限额补助,不设定起付线,支付标准按照参保人员就诊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支付。其中,糖尿病患者每月限额200元,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患者每月限额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每月限额750元,冠脉支架术后患者第一年每月限额750元、一年以后每月限额15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每月限额1500元、核苷类药物治疗每月限额300元。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月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支付限额增加50元。
  另外,门诊特殊疾病诊治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肺结核、血友病、白内障手术、体外冲击波治疗、动静脉人工内瘘成形术、痔疮手术等10种,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患者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来源:延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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