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血友病纳入门诊慢性大病病种管理的通知
泰劳社发[2009]38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省以上驻泰各单位,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参加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的医疗待遇,减轻血友病患者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现就血友病纳入门诊慢性大病病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血友病病种纳入职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管理,参保人员患血友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职工、居民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下列项目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局部止血疗法:纤维蛋白泡沫、明胶海绵、凝血酶、肾上腺素等;
(二)替代疗法:血浆、冷沉淀物、凝血因子VIII、凝血因子IX;
(三)其它药物治疗:抑制纤维蛋白溶解物、达那唑、肾上腺皮质激素;
(四)VIII因子活性测定,IX因子活性测定,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VWS抗原测定。
三、将血友病患者用药凝血酶原复合物由乙类调整为甲类,取消个人首先自付部分。
四、对血友病患者必需的药品,确因医疗机构药品短缺,经本人申请,到市医保处备案后,可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购药,市医保处按规定为患者报销费用。
五、本通知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