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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血友病患者可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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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6: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肥2011年居民医保参保已于9月20日结束,71.1万参保人员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市人社局从10月1日起执行合肥居民医保出台的4项新政策。
  本月执行4项新政策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的累计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16万元。
  提高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到50%。单次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元提高到4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0元提高到160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的参保居民由200元提高到240元。
  提高住院支付比例 在政策范围内,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0%。
  新增住院二次报销 当年结算年度结束后,对参保居民在上一个结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进行二次报销。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二次报销。报销比例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原则上报销比例不低于30%。
  调整后的五大类待遇
  住院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二级、一级(或社区卫生中心)医院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住院发生的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疗机构级别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75%、65%、50%,其中,一类低保、重度残疾的参保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再增加10个百分点;居民连续参保一年基金支付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累计增加不超过10个百分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见《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门诊特殊病待遇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帕金森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小儿脑瘫等共25种。在门诊特殊病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超过基金支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报销60%,其中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小儿脑瘫不设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病鉴定,应持有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金寨路360号三楼,电话2613036)办理,经医保专家鉴定后符合条件的发给治疗卡。
  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持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户口簿中的任一证件,到市居民医保定点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50%。单次就医费用最高报销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160 元,其中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再多报销8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生育补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孩子,顺产补助报销600元;剖宫产补助报销1200元。参保人员于生育出院后30日内到市医保中心(政务环路88号3楼,电话3536318)申报办理。
  残疾补助待遇 参保的持证下肢残疾人、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在市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定点机构分别装配下肢假肢、配备助听器给予补助。咨询电话3536433。
  同时,市人社局温馨提示,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病时,应持本人医保卡到医院住院处或医保办公室办理住院手续;暂未拿到医保卡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住院手续。

  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日报 作者:喻点蓉 朱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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