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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农合将血友病等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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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1: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农合将血友病等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医改工作安排,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稳定新农合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的基础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1年修订)》(下称《方案》)出台,今年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人均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230元,同时扩大报销范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达到70%,进一步减轻农民看病负担。
  同时,《方案》合理调整了补偿方案,提高补偿水平,扩大受益面,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比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疾病的,其中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医药费补偿比例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使新农合制度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要相适应,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目前,玉州区已全面执行和推广此项惠民政策。

  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分配分三类
  《方案》中明确,新农合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风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的,不再提取风险基金。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按70%至75%为住院统筹基金,30%至25%为门诊统筹基金进行分配。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之间可以调配使用。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一般应不超过15%。

  多类病种纳入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上,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就医或门诊就医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基本药物目录(含国际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下同)和《广西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下称《新农合用药目录》)内的药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新农合用药目录》外的药品不予补偿。
  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肾炎、甲亢、类风湿、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结核病、尿毒症、肾病综合征、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地中海贫血、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精神病和恶性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对已列入《广西新农合农村常见慢性病门诊治疗基本方案和补偿标准(试行)》的病种,其基本用药规范和补偿标准按原文件执行,未列入的病种,其诊疗规范和补偿标准由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此外,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明确补偿范围及标准
  《方案》明确,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对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方案》还就对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等有责任的意外伤害、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以及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分别做了相应的新农合基金补偿规定。
  补偿标准按公式(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医药费-非补偿范围内的药物费用-非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计算。其中,起付线是指新农合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时计算住院补偿费用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合农民自付。住院补偿起付线按以下规定: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0元。补偿比例是指参合农民患病住院花费医药费后,按规定从新农合基金中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住院补偿比例按以下规定:乡镇卫生院8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60%,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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