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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新农合补偿标准再次提高 血友病纳入特殊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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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6: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响水县新农合补偿标准再次提高 血友病纳入特殊慢性病

  日前,响水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进行再次调整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8倍以上的要求。
  2011年,响水县共有46.41万人参加新农合,群众个人按年人均30元标准缴费,省财政按参保人口人均140元标准给予扶持。目前,参合群众在县内镇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按80%、县中医院按70%、其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按65%比例报销;转诊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在1万元以下按50%比例报销,10001元以上按55%比例报销。
  对于特殊大病门诊费用,根据全市统一补偿方案要求,进行重新界定,在原来“肿瘤化疗、放疗和血液透析”三种疾病按住院比例报销的基础上,增加了“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专项费用,按住院有关规定补偿。在原来“慢性肝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精神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8种慢病基础上,增加了“Ⅲ期高血压病、血友病、帕金森氏病”等,以上11种特殊慢病,年度专项可报门诊医药费用累计达500元以上,以500元为起点,凭医疗单位带清单的财政监制电脑收费发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证明、阳性检查报告单,于当年11月份按50%比例进行报销,最高限额5000元。
  普通门诊补偿基金实行总额控制,在政府确定的下年度筹资范围内,门诊费用按实补偿,补偿所得用于预缴下年度参合资金,直接进入县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筹资完成后按20%比例,在定点医院收费系统实时减免,兑付补偿。门诊补偿年最高封顶线为300元,住院补偿年最高封顶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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