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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幅度调整 增设血友病为重症慢性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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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3: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幅度调整 增设血友病为重症慢性病病种

  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焦作市建立以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已多次调整,各项医保待遇不断提高。26日,记者了解到,结合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医疗技术发展状况,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又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今年7月1日起,新政策已开始生效。

  个人账户资金超过1500元部分可用来缴参保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个人账户资金首先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药费、门诊重症慢性病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账户资金积累超出1500元以上部分,允许用于为家庭成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之前,焦作市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的规定是,个人医疗账户金额主要用于门诊医疗,也可用于住院医疗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医疗账户本金和储蓄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政策调整后,对于身体状况较好的参保职工有好处。

  社区医院起付标准仅200元
  通知说,今后参保职工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2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50元调整为6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750元调整为800元。此次关于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调整呈现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下降,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上调的特点,这是通过经济利益鼓励参保职工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避免病人一窝蜂涌向大医院,从而达到引导病人合理就医、缓解目前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难题。

  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0元
  作为河南省首批试点城市,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去年1月1日开始率先实行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将由医保基金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补偿额度为200元。这意味着参保居民不但在得大病的时候能享受医保待遇,平常头疼脑热等小病也能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报销。
  试行一年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有了进一步完善。首先报销比例上调,通知规定,政策规定范围内报销比例调整为50%;其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上调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补偿额度由200元调整为300元。

  增设血友病为重症慢性病病种
  通知规定,将血友病增设为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至此,焦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达到17种,分别为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肝硬化,帕金森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硬皮病,血友病

  对困难群体病人实行医疗补助
  为缓解困难群体病人因病返贫问题,对器官移植、肾透析、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一次性住院个人负担部分超出5万元的病人实行医疗补助,每年补助标准根据大额补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

  调整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同时,为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通知将螺旋CT、彩色多普勒、镇痛泵、胰岛素泵检查治疗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另外,通知还规定,今后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上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须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病、五官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市外转诊证明,方可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对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作了调整。通知规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在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或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在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执行。(来源焦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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