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药品、诊疗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49号
文号:常人社发(L)〔20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常人社(L)〔2010〕44号)规定,现就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药品、诊疗项目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常人社(L)〔2010〕44号文件规定的门诊大病,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门诊大病药品目录》、《门诊大病诊疗项目和支付标准》(附后)执行。
二、本次《门诊大病药品目录》、《门诊大病诊疗项目和支付标准》中涉及到的部分药品及诊疗项目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的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予以同步执行。
三、调整本次门诊大病有关政策的同时,不再保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诊疗项目中的“直线加速器放疗”、“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和“伽玛刀治疗”,将其统一调整到《门诊大病诊疗项目和支付标准》中执行。
四、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门诊大病药品目录》
2、《门诊大病诊疗项目和支付标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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