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我市市区城镇户籍居民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具体对象包括: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三)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仍在学校就读的幼儿园和大专段(不含大专)以下学生;以及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仍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户籍不在市区,但在市区大专段以下学校(不含大专和幼儿园)就读的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市区居民医保,与上述可以参保的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统称为“未成年居民”;
(四)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劳动年龄段(18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五)我市区域内尚未参加居民医保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高校大学生”);
具有劳动能力的参保居民实现就业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不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