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常劳社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水平的通知》(常政发〔2009〕17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结合考虑2009年保险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保险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09年保险年度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金额,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最高限额为每人1万元。
二、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今年年内,携带《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原始发票等资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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