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常高校大学生参加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文号:常政办发[2009]10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常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对大学生参保实行属地管理,由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我市区域内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三、缴费和补助
2010年保险年度,市本级统筹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政府补助标准另行公布。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由所在高校代收代缴,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市本级统筹区户籍的低保家庭大学生、重度残疾大学生,个人应缴费用按隶属关系由市、区政府各承担50%。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大学生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四、参保办法
市本级统筹区参保缴费工作由大学生学籍所在高校负责统一办理,各高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发动、宣传资料发放、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和医保证发放等工作。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上一保险年度的9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各高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保险费,应及时足额缴至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参保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高校商定。大学生在每年11月20日后入学的,所在高校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补充参保登记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大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保险年度
市本级统筹区每个保险年度从当年 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为鼓励大学生参保缴费,对每年秋季入学首次参保的新生,以及2009年度参保学生,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保险年度自当年参保缴费次月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合并计算。
六、保险待遇
(一)门诊大病、住院医疗待遇。市本级统筹区大学生的门诊大病、住院待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居民”一致。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治疗的,可到实习当地或户籍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支付。
(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各高校要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各高校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报销,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补助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资金等渠道解决。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管理办法由各高校负责制定,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七、医疗服务管理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大病门诊治疗和住院、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和保险除外责任等,除另有规定外,均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各高校要充分利用自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八、基金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九、组织管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发动大学生参保,协助高校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促使医疗机构为大学生就医提供优质、价廉、方便、规范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家庭大学生的医疗救助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社会慈善捐助工作;各高校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参保组织和就医管理等工作,并将医疗帮困纳入助学范围,妥善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及大病重病学生参保和就医问题。
十、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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