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常政发〔2008〕11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逐步到位,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各项制度更加协调,现就调整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
除《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110号)规定的参保对象外,下列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户籍在市本级统筹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劳动年龄段(18周岁以上,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二)户籍不在市本级统筹区,但在市本级统筹区大专段以下学校(不含大专和幼儿园)就读的在校学生。(上述对象和常政发〔2007〕110号文件规定可以参保的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参保对象中属市本级统筹区范围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二、提高筹资标准
2009年保险年度,“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三、加大政府补助
2009年保险年度,“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250元予以补助;“非从业居民”应缴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未成年居民”由每个参保人员家庭每年缴纳75元,政府按每人每年75元予以补助;“特困居民”应缴费用由政府按以上筹资标准全额承担。
四、调整参保方式
“未成年居民”中在校学生(不含幼儿园幼儿)的参保缴费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统一办理,其他人员参保缴费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各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发动、宣传资料发放、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医保证发放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从2009年保险年度起,对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在每人每年划拨50元门诊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500(含)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30%;“未成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400(含)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30%。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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