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常劳社医〔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纳入《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二、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同时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作为药品名称一部分,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的,自付比例不变。 三、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的,自付比例按《药品目录》中相同名称药品(口服剂型)的乙类最高自付比例执行。 四、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儿童治疗性医院制剂,申报要求按《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常劳社医〔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统筹地区原则上统一执行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范围和支付标准,并使用统一的药品目录库。 六、此次调整后的《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2007年10月1日开始使用的《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补充药品目录》(常劳社医〔2007〕16号)附件2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附件2.《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药品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1: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附件2: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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