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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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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8: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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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盐城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慈善总会制定的《盐城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盐城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慈善总会
  为有效缓解我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和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苏民福〔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期内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
  二、救助病种
  (一)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二)先天性心脏病;
  (三)尿毒症;
  (四)恶性肿瘤;
  (五)其他重大疾病(被省慈善总会纳入救助范围的)。
  三、资金来源
  (一)省慈善总会儿童大病救助专项资金;
  (二)财政预算资金;
  (三)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其他合法来源。
  四、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患儿家庭经济状况对重大病患儿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总费用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孤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二)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80%
  (三)低保边缘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
  五、资金筹集及承担比例
  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共同承担。市级筹集100万元儿童大病救助原始基金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5:3:2比例安排,在市慈善总会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以后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补充。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也要采取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比例筹集的办法,在县(市、区)慈善会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省级慈善救助资金对我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承担救助总额的70%,余下30%部分由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为:市级慈善救助资金对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承担资助资金总额的15%,余下15%部分由以上区自筹解决;东台市、大丰市、射阳县、建湖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的县级慈善救助资金对本县(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承担资助资金总额的30%
  六、申请程序
  (一)患儿监护人在户口所在镇(街道)民政办领取并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慈善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审批表》;
  2.户口本;
  3.疾病诊断证明和近期的病历资料;
  4.低保家庭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家庭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孤儿提交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
  5.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患儿提交《社会保障卡》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或其他相关凭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儿提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或其他相关凭证;
  (二)县(市、区)慈善会将申请人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户口簿、低保证、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医保凭证复印件留存,并就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月5日前报市慈善总会。
  (三)市慈善总会接到申请后及时调查审核患儿相关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救助。
  (四)市慈善总会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定同意的救助患儿《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报省慈善总会,待省总会答复后,市慈善总会书面答复各地慈善会。
  七、医疗和结算程序
  (一)市、县(市、区)民政局、慈善总会会同本级卫生部门,指定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定点医院(市级定点医院见附件2)。
  (二)核准救助的患儿至市、县(市、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纳入救助的患儿结束治疗后,能实行医保即时报销的定点医院直接将救助金额从总费用中按规定比例扣除,患儿家长仅需向医院缴付除救助金额以外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患儿出院证明、费用总清单、医保报销等有关凭证复印报县(市、区)慈善会。
  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行医保即时报销的,则先由患儿家庭全额支付医疗费用。患儿监护人至当地医保部门报销完毕后,凭总费用发票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出院证明等,再到县(市、区)慈善会结算救助资金。异地转诊救治的,救助对象家庭按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并支付医疗费用,回原籍办理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和其他救助后,再到县(市、区)慈善会结算救助资金。
  (四)县(市、区)慈善会核算总救助金额及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承担的资金数额,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结算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结算表》),向市慈善总会申请省、市慈善救助资金。
  (五)省、市慈善总会复核救助资金,确认无误后分别将救助资金拨付给相关县(市、区)慈善会或相关部门。
  (六)省、市救助资金到位后,县(市、区)慈善会或相关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三级救助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交付受助患儿监护人。
  (七)县(市、区)慈善会于每月5日前将救助患儿《结算表》、出院证明、费用发票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复印件等材料分别交省、市慈善总会存档。
  八、有关要求
  ()贫困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县(市、区)慈善会逐级上报审批。市、县(市、区)慈善会定期公布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民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定点医院要主动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并参照当地的惠民医疗政策,对患者实行优惠政策,对挂号费、手术费、住院费、检查费予以适当优惠。
  (三)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积极探索医保补偿、医疗救助、慈善救助支付平台,并逐步提高医保补偿、医疗救助比例。
  附件:
  1.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doc
  2.盐城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市级定点医院名单.doc
  3.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结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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