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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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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5: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盐城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
  亭湖区、盐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局: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惠面,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医疗费用由“住院补偿、大病门诊补偿”扩大到所有普通疾病门诊均按比例补偿。
  二、基金来源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医疗帐户60元从2010年起不再划分,转入门诊统筹基金,另外20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入。
  (2)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入。
  门诊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随今后财政补助的增加相应提高。
  三、待遇补偿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偿办法。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参保成年居民原个人医疗帐户积余资金用完后,在600元以内的,补偿40%;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在600元以内的,补偿45%。
  2、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偿办法。参保人员发生符合盐政发[2007]58号文件规定的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仍纳入住院费用补偿范围进行补偿。
  3、健康体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保成年居民每两年实施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保健服务。
  四、就诊管理
  按照就近就医、分级医疗的原则,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首选基层定点卫生服务机构,确因病情需要到定点等级医院就医的,由首诊基层定点卫生服务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办理转诊手续。
  五、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持本人的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划卡结算。补偿的费用直接抵扣医疗费用。抵扣的部分,由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根据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六、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对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试行;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试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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