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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职工医保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种
目前,江西省有553万余人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由于没有实现市级统筹,分属133个统筹单位的城镇职工跨县区看病、报销很不方便。不过,这样的情况将很快得到改变。昨日,《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下发,江西省将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制度,各设区市将在12月底前全面开始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
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
《意见》显示,全省统筹区域内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统账结合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由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单建统筹的住院医疗保险按照当地缴费基数的3%或5%费率征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参保、中断参保而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男30年、女25年的缴费年限和上述缴费办法补缴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划入比例分为两个档次
据悉,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市级统筹后,江西省将统一提高医保待遇水平。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退休金)基数,无本人养老金作为基数的,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企业平均养老金为基数。
划入比例分为两个档次,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与法定退休(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分别为2.9%与3.5%或3.2%与3.8%。划入比例的档次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
门诊特殊慢性病不少于12种
按照规定,各统筹地区应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数量、种类和报销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不少于以下12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精神病、血友病、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全省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的相关项目的个人先行负担比例,由各设区市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统一两档
实现统筹后,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单建统筹模式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统一为两档,由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现行住院医疗待遇水平的原则,选择以下两档中的一档实施。第一档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报销比例为95%、90%、85%。第二档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报销比例为98%、95%、90%。
《意见》显示,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不低于15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低于6万元。
全国率先实现全省统一
此外,江西省还将建立医保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并要求各设区市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风险应急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对医保基金的保障责任,应对紧急与特殊情况下的医保基金支付。
《意见》的正式实施,意味着江西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标准的全省统一。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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